各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机构”)备案及业务指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及要求
取得以下证件且开展康复服务的机构:
(一)同意筹办的函;
(二)同意成立的函;
(三)同意成立登记的函;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批准通知书》;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七)《公章备案回执》;
(八)场地使用(租借)合同或房产证明;
(九)法人代表及业务负责人身份证;
(十)消防备案、合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十一)提供职员或学生餐饮服务的需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无提供餐饮服务的提交“无提供餐饮服务情况说明”);
(十二)机构简介、收费标准、东莞市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信息调查表(附件1)、服务对象花名册(附件2)、职员花名册(附件3);
(十三)登记事项变更后,提交登记机关同意变更的函。
以上证件资料需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到我中心,并在复印件的空白处写上“仅用于东莞市残疾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备案”。同时将以上证件资料的扫描版提交至我中心邮箱。
二、信息交流与沟通
(一)已备案的机构需加入“东莞民非涉残服务工作”QQ群:334670329,了解并接收相关信息、文件;
(二)根据《关于启用0-15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补助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东残联通〔2019〕54号)规定,已备案的机构需登录“东莞市0-15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补助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本机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系统了解并收取相关信息、文件。
三、参加评审
提交备案资料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满一年的机构可参加市残联组织的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评审(具体评审时间及相关要求根据每年评审前下发的通知实施)。
四、承接项目
(一)东莞市0-6周岁户籍特殊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项目
1.民办机构须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满一年(以本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并参加市残联组织的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评审,经专家评审及格后方可承接此项目。
2.可承接项目的民办机构须与我中心签订《东莞市0-6周岁特殊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合作协议》,于次月起开始接收0-6周岁户籍特殊儿童《代用券》;若机构开展康复业务满一年但不参加评审或参加评审不及格的,则取消承接项目资格,直到参加评审及格后方可再次承接。具体细则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0-6周岁特殊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补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实施。
(二)东莞市7-15周岁户籍特殊儿童少年康复教育补助项目
首次申请承接此项目的机构,须撰写《项目计划书》并填写《东莞市7-15周岁脑瘫、孤独症特殊儿童少年教育康复项目汇总登记表》(以下简称“《项目计划表》”)(附件4),在每月10日前将《项目计划书》及《项目计划表》提交至我中心邮箱;已承接此项目如需新增、变更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的机构须撰写《项目变更说明》,与新《项目计划书》及《项目计划表》在每年6月10或12月的10日前提交至我中心邮箱。民办机构所提交的资料审核通过后方可承接项目,从次月起开始接收7-15周岁户籍特殊儿童少年《代用券》,并为服务对象建立康复档案。具体细则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7-15周岁特殊儿童少年教育康复补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东残联通〔2017〕35号)实施。
五、其他说明
(一)从发文即日起备案的机构需按上述要求实施;
(二)已备案的机构无需再提交资料,资料有更新须及时提交到我中心;
(三)联系方式:0769-23329638,23329698;
中心邮箱:dgzzfwzx@163.com ;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桑园庵元新路378号。
4:东莞市7-15周岁脑瘫、孤独症特殊儿童少年教育康复项目汇总登记表
东莞市残疾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