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促进东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残工委”)工作的规范开展,充分发挥市政府残工委的综合协调作用,促进全市残疾人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修订本规则。
(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及对残疾人事业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建立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的残疾人保障体系与服务体系。
二、组成人员与职责
(一)市政府残工委是全市残疾人事业的工作机构,由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政府残工委主任由分管残联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残联理事长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联系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下设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二)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公正廉洁,协调与落实残疾人发展事业的相关工作。
(三)市政府残工委的主要职责是:对全市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分析研究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形势,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残疾人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为残疾人办实事项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实事项目的完成情况;动员社会力量,开发社会潜能,广泛开展扶助活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帮助残疾人排忧解难;承担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政府残工委主任或委托市政府残工委副主任负责召集市政府残工委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
(五)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在残工委主任领导下,承担市政府残工委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市政府残工委通过举行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审议制定、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的重要问题。
(二)市政府残工委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市政府残工委主任主持,全体组成人员参加。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残疾人事业的重点工作,通报全市残疾人事业进展情况。
(三)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政府残工委主任召集,副主任和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主要研究、协调残疾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会议议题和时间由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征询有关成员单位后提出,报市政府残工委主任确定,会议文件由市政府残工委主任签批,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由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承担。
四、公文审批
(一)以市政府残工委名义的发文,经有关成员单位和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政府残工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二)以市政府残工委名义报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法律法规草案等,由承办成员单位负责起草,经有关组成人员单位和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政府残工委主任签发。
五、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一)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加强工作联系与沟通,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计划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规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请示报告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残疾人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
六、工作纪律
(一)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须经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报残工委主任同意,委派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如对议题有意见,可在会前书面提出。
(二)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要求,各负其责,将残疾人工作切实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并抓好落实。每年12月1日前,各成员单位就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三)市政府残工委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以会议纪要或残工委文件形式印发至各有关单位和镇街(园区);有关单位和镇街(园区)要积极落实并及时报告情况,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要做好督办工作。
(四)市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与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保持沟通,确保市政府残工委日常工作得到及时落实。
(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则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