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十五五”规划建议关于残疾人高质量充分就业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 年)》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立足东莞制造业特色,挖掘残疾人集中就业潜力,发挥残疾人就业辅导员作用,规范培育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依据《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建设规范》(DGCL/Z 1-2025),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
1. 坚持动态推进。遵循“成熟一个,培育一个,发展一个”的工作原则,持续动态引导用人单位参与。
2. 坚持需求导向。聚焦用人单位、残疾人及家庭的需求,提供“一对一”精准培育服务。
3. 突显东莞特色。依托东莞制造业优势,在加工制造、手工制作等领域打造特色鲜明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
4. 促进点面结合。通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发挥示范效应,推动残疾人集中就业规模发展,促进残疾人更加充分就业。
(二)培育目标
1. 每年度拟培育不少于1家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按需培育,不设数量上限。
2. 经培育后,用人单位应全部满足以下条件:
(1)集中安置的残疾人应全部真实在岗;
(2)残疾人应在就业年龄段(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至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自然人)、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级至8级)》;
(3)残疾人职工占比≥25%,且不少于10人;
(4)依法与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残疾人职工工资通过银行发放且不低于东莞最低工资标准;
3. 鼓励用人单位配备或购买残疾人就业辅导服务,完善无障碍设施,提供生产生活保障。
4.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设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专有车间。
二、职责分工
(一)市残联统筹全市培育工作,负责政策指导、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对认定为省级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机构,自认定后第二年起,通过年度评估考核后,根据《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东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促进办法》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与补贴政策。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具有广东省户籍的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依法查处各种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有相关补贴。
(三)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贯彻落实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税费优惠政策,做好相关业务宣传辅导,积极提供高效精准的办问协同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纳税人应知尽享税费优惠。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有固定经营场所,能够按规定如实申报上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总人数;
(二)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能够逐步完善适配残疾人的管理制度;
(三)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无通报批评、无媒体负面曝光,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四)能够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生产项目与岗位,能够提供安全生产保障条件。
(五)安置省内户籍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优先纳入培育。
四、实施步骤
(一)常态化申报与遴选阶段
1. 持续宣传动员。市残联全年常态化宣传,发动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积极提交申请,实时解答申报疑问。
2. 实地调研遴选。市残联自收齐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联合属地镇街(园区)残联开展实地调研,确定培育对象名单并于10个工作日内给予公示。
(二)“一对一”培育与建设阶段
1. 建立联动培育机制。建立“政府+用人单位+服务机构+残疾人”的四方联动培育机制,为申报单位提供政策宣讲、岗位开发、人员招聘等培育服务。
2. 精准开发适配岗位。精准开发适配残疾人岗位,为申报单位举办“约岗面对面”专场招聘会,定向推荐残疾人上岗。
3.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对照《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建设规范》(DGCL/Z 1-2025)要求,完善场地设施、制度建设、入职流程、运营管理等服务保障。鼓励申报单位与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机构共建服务机制,为残疾人集中就业提供专业服务。
4. 定期公示培育单位。对培育单位达到本方案《培育目标》第二条的,市残联每季度进行公示。
(三)评估与验收阶段
1. 评估验收。市残联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达标的培育单位开展实地评估,经公示7个工作日后,给予验收。通过验收的培育单位,认定为“东莞市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并颁发证书。
2. 指导申报。东莞市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在岗残疾人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在市残联指导下,可申报省级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五、申请培育资料清单
(一)申报期间
1. 东莞市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培育单位申请表(见附件2);
2. 企业法人资质材料(经批准登记注册且年审合格相关资料);
3. 近3年无质量安全事故、无通报批评、无媒体负面曝光,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相关证明资料;
4. 能够提供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生产项目与岗位说明材料,能够提供安全生产保障条件的相关材料,安置省内户籍残疾人的优先纳入培育。
(二)培育期间
1. 就业年龄段在岗持证残疾人职工花名册(残疾人职工占比≥25%,且不少于10人);
2. 残疾人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期一年及以上);
3. 残疾人职工社保、医保缴交记录;
4. 残疾人职工工资银行发放流水记录(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
六、申请培育流程
(一)申报阶段:有意愿的用人单位填写《东莞市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培育单位申请表》,经属地镇街(园区)残联盖章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
(二)遴选阶段: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联合属地镇街(园区)残联,自收齐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调研,遴选符合培育条件的单位,不设遴选批次限制。
(三)培育建设阶段: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对申报单位开展政策宣讲、岗位开发、人员招聘等服务;满足培育目标条件的,每季度动态更新和公示培育名单。
(四)评估验收阶段: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评估,经公示7个工作日后,给予验收(公示结果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每季度动态更新和公示被认定为“东莞市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的用人单位。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强化统筹协调与分类指导。各相关部门要把培育工作作为残疾人就业的有效手段,高度重视,认真落地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多渠道宣传政策成效,积极争取属地政府支持和社会参与,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残疾人就业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政策扶持。培育机构依规享受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补贴与优惠政策。
(四)加强督导检查。通过实地走访、电话回访、工作座谈或资料查阅等方式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指出,并指导进行整改。
八、其他事宜
(一)依据职能分工,市残联授权东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贯彻执行该培育工作方案。
(二)市残联、各园区(镇街)残联不为参与集中就业培育的用人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用人单位的民事、经济等各类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培育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本方案自2026年4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