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本市户籍残疾人;依法申领营业证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证明的本市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财政供养单位除外。
第二章 就业扶持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 加大对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调动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一)残疾人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残疾人在职在岗工作,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残疾人的参保情况,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申请岗位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二)超比例就业奖励。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和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3人(含)以上、且本市户籍残疾人比例占残疾职工比例50%(含)以上,超出比例部分可按每满1人5000元的标准申请奖励,奖励上限为5万元。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三)无障碍改造补贴。用人单位安排5名(含)以上残疾人连续就业不低于12个月,且本市户籍残疾人占残疾职工比例50%(含)以上的,可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申请无障碍改造一次性补贴,上限为10万元。本项补贴由镇街(园区)负担。
(四)就业补贴。对在本市内通过各种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残疾人,可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申请就业补贴。该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中。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五条 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
(五)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在本市创办企业,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功领取一次性创业资助后,可按1:1的标准申请自主创业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六)个体工商户社保补贴。残疾人开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本市户籍残疾人雇员在个体工商户名下参加社会保险的,每月按最低社保缴费标准给予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七)创业项目孵化补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实体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为本市户籍残疾人的创业项目,且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功领取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后,该基地可按每年每项目(户)5000元标准申请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第四章 能力建设
第六条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支持系统,鼓励和帮助更多残疾人实现就业。
(八)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培育和扶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在就业辅导员的帮助下,逐步过渡到常态就业环境中就业。为残疾人提供职业适应评估、求职定向指导、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并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困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镇街(园区)残联应依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情况和就业需求,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
(九)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参加各级残联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综合补贴,每年累计享受补贴天数不超过30天。本项补贴省市组织培训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镇街(园区)组织培训所需经费由镇街(园区)负担。
(十)残疾人技能证书补贴。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可按照五个证书等级分别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技师(二级)2500元、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已享受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第八条 激励残疾人自强创业和助残事业创新发展,全面加强残疾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参赛获奖奖励。对参加国家、省级,以及市级非残联系统主办的残疾人就业创业比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及助残项目,分别按对应级别奖励标准给予1:1的奖励。对参加国际性残疾人就业创业比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及助残项目,其奖励标准另行制定。本项补贴由市财政负担。
第五章 管理与保障
第九条 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发放补贴的各级残联要及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助政策的资格,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将违法申请人的失信行为推送到市信用依法奖惩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对外公示和联合惩戒。从事补贴审核、审批、发放工作的人员,违反审批条件和程序给予审批,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各执行单位将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
本办法中除了明确提出由市财政负担、镇街(园区)负担的项目外,其余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规定的扶助残疾人标准高于本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有补贴和奖励,均需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主依法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申请本办法中各项补贴或奖励的,除第(九)项向组织培训的各级残联及第(十一)项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外,其余各项均向申请人所属镇街(园区)残联提出申请。镇街(园区)残联审核后将结果在申请人所属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的事项由市残联进行公示。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可向镇街(园区)残联或市残联申请复核。镇街(园区)残联或市残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通过第二款公示的形式予以公布。
本办法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的扶持政策发生重叠的,除社保补贴外,都可重复申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